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運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瑞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萬63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