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林渝
- 即原告
- 劉禕
- 即原告
- 追加 原告 鍾林朋
- 被告
- 建恆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瓊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555萬7,045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4,555萬7,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9,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