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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修三、楊沛生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0,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5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