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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春鈴林瑋桓王沛元

上訴人
吳芃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靜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載明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等語,核其真意,係就第一審反訴命其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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