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32號
- 原告
- 偉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定一
- 送達代收人
- 劉亭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惠倫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443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39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田惠倫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1,443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