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48號
- 上訴人
-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力友
- 上訴人
- 高臺麟
高盟慧
陳奕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昌盛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