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俞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俞梅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6,250元【計算式:365萬元+(205萬8,750元-137萬2,500元)=433萬6,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49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