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如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素琴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65,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