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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訴人
即原告
元鈺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潘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65,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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