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8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宏洋
林炳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因108年度訴字第482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萬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4828號
林炳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錦因108年度訴字第482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3萬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7,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