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54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高佛成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雲
- 訴訟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意淨律師
- 被告
- 高泉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當事人對於法定代理權存否有爭執,應由原告就法定代理權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以高清雲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就高清雲之法定代理權部分,固提出臺北市文山區公所100年8月30日北市文文字第10032143200號函(下稱系爭備查函)、祭祀公業高佛成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等件為佐(本院卷第15至17、39至42頁),惟被告否認高清雲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本院卷第95頁)。本院業於108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七日內補正高清雲具法定代理人資格之資料,例如會議紀錄或選任紀錄、最新章程,並告以逾期未為法定代理權之補正,即駁回起訴之法律效果(本院卷第75頁)。嗣原告提出108年12月13日陳報狀雖檢附100年9月3日祭祀公業高佛成第二屆管理人第一次會議議事錄,表示曾選任高清雲擔任原告之管理人並擔任管理人代表等語(本院卷第91頁)。經查,原告設有管理人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原告之代表,另置監察人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原告之管理人由原告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或取得派下現員(扣除失聯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書為當選等情,有系爭章程第7條、第11條規定可稽(本院卷第40頁)。次依系爭備查函說明二內容可知,高清雲與其他管理人共十三人已於100年8月20日已取得原告派下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書並有選任證明文件,堪認高清雲自100年8月20日起擔任原告之管理人。嗣高清雲於4年任期期滿即104年8月20日後,原告並未舉證證明高清雲有再受選任之事實,自難認高清雲仍為原告之管理人;縱認高清雲有連任一次,依系爭章程第7條規定,高清雲之管理人任期亦於4年後即108年8月20日屆滿,則高清雲於本件起訴之108年11月25日時(本院卷第9頁),已非原告之管理人,洵可認定,其上揭管理人代表資格即失附麗,不得對外代表原告為法律行為。是高清雲不具有法定代理人資格,自不得代理原告提起本訴,且原告經本院命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依前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