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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

上訴人
原告
姜亦棣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勇(CARL FIRT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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