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姜亦棣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勇(CARL FIRT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