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01號上訴 人 即 原 告 姜亦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亞獅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勇(CARL FIRTH)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