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易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胡啓瑞、薛嘉泰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