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美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