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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青玲(原名:蔡美蘭、蔡襄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電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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