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連紹達
- 法定代理人
- 連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培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上訴人,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0元,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944,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反訴,是核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442,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89元(計算式:45,307元+67,582元=112,8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