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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連紹達
法定代理人
連雅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培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9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上訴人,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0元,是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944,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另反訴部分則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之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反訴,是核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442,7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89元(計算式:45,307元+67,582元=112,8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