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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侯聖泰
被上訴人
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仲明
被上訴人
陳彥滕

      楊仁豪

      蔡昆竹

      吳正肇

      周金燕

      邵馨央

      謝鴻曜

      許志良

      李宗達

      何昶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另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均應以電子郵件寄發聲明道歉啟事予原收件人,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又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財產權訴訟部分裁判費5,400元,尚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4規定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補繳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共應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15,600元(計算式:8,100元+4,500元+3,000元=1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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