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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翁偉玲

上訴人
即原告
馬慧娟

梁忠豪

楊國鈞

吳國宏

潘雅雯

陳政哲

劉希筠

任念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9日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係全部敗訴而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4萬48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萬5060元,除上訴人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補償19萬3316元外,其餘2685萬1530元係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4萬8368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669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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