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林寶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6,800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