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盧姿如

原告
張秀妍
原告
特別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原告
張逸嫻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禮維律師
被告
張玉玲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張逸嫻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3遺產項目欄(2)關於「人民幣1465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人民幣1465.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逸嫻聲請更正判決,表示本件係以「判決」分割遺產,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行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係誤寫,請求裁定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三、經查,原告張逸嫻聲請狀所稱確為屬實,故依聲請裁定更正;另原判決正本第8頁附表一編號13遺產項目欄(2)關於人民幣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為「人民幣1465.2元」。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