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 原告
- 張秀妍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 原告
- 張逸嫻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白禮維律師
- 被告
- 張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經原告張逸嫻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13遺產項目欄(2)關於「人民幣1465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人民幣1465.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張逸嫻聲請更正判決,表示本件係以「判決」分割遺產,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行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係誤寫,請求裁定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三、經查,原告張逸嫻聲請狀所稱確為屬實,故依聲請裁定更正;另原判決正本第8頁附表一編號13遺產項目欄(2)關於人民幣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為「人民幣1465.2元」。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