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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返還公同共有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伯均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秀峯

林聖泰

林聖智

林聖彥

林雅芬

林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間返還公同共有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42,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伯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同共有房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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