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然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海燕(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房彥輝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海雲(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張海明(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
- 即被告
- 張海平(即張鏡湖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冠群
許巧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萬2,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