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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麗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原判決之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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