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葉茂號有限公司、葉茂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兆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茂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