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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愛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茂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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