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茂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13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