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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返還寄託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裴祥麟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慧珊
訴訟代理人
李季達
被告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法定代理人
高淑珍
訴訟代理人
宋子瑩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健良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銀行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蔣立文
訴訟代理人
陳壽峰
訴訟代理人
陳雅亭
訴訟代理人
黃雅鈴
參加人
邱瓈寬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234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84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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