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聲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