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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曾育祺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瑞璧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瑞璧
ETHEL GLOBAL INVESTMENT LIMITED
POWER WIDE ASIA GROUP INC.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8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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