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寶珠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43,214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更一字第32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38,86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