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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呂芳鑒
法定代理人
呂淑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淑婷、呂淑媛、呂淑媫、呂淑嫻、呂國正、呂國平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3萬3,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2,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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