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 法定代理人
- 周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律師
- 被告
- 許俊美
- 訴訟代理人
- 鄭嘉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聖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正律師
周弘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應更正為第三項,並增列第二項主文為「原告先位之訴駁回。」判決理由「五」第二行之「先位請求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先位請求終止及塗銷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