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 上訴人
- 黃肇斌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
- 法定代理人
- 黃種智
- 被上訴人
-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86,400元(119,000元×12月×3年+134,400元×12月×4年+148,400元×12月×4年+161,000元×12月×4年=25,586,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7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