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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琪媛

上訴人
黃肇斌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黃連山
法定代理人
黃種智
被上訴人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586,400元(119,000元×12月×3年+134,400元×12月×4年+148,400元×12月×4年+161,000元×12月×4年=25,586,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7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1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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