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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子毅律師
被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劉逢良

荊心泉

鄭新助

陳柏維

陳怡先

莊國明律師

侯雪芬律師

柳慧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9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有關通路代收手續費應由何人負擔,原告得否依兩造所簽訂之「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就其支付予通路商之通路代收手續費請求被告賠償部分,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裁定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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