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陳嘉珍、郭曉蓉

  • 原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永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85號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原   告 永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克勤 黃文郁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為訴訟參加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中,參與都市更新建物之管理機關原為聲請人,其餘大多建物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將管理機關變更為登記為被告,但都更權利分配利益,扣除1%管理費均撥交聲請人運用,實質利益歸屬於聲請人,倘被告因本件訴訟敗訴而受有損害,則被告權利分配扣除敗訴應負擔之營業稅及上開管理費用,餘額給付聲請人,聲請人將受到實質財產損害,是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聲請訴訟參加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行政院88年10月30日臺88財40009號函(院卷第412頁)、交通部98年5月6日函文(院卷第439頁)及建物登記謄本(院卷第445至468頁)為據,依 函釋結論所示,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處理之房地,處理得款撥交原管理機關自行運用。又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前段:「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第35條第1項:「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 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之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故本件被告係依國有財產法相關法律接管本件國有土地,其後土地處理得款應於扣除作業費後悉數撥文聲請人循環運用,被告亦通知聲請人:「倘本案分回之國有房屋及車位辦竣產權登記,請貴局(聲請人)於完成點交接管後,函知本分署續處開帳等相關事宜」,有被告105年6月24日函文在卷(院卷第441頁)。且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 過程中,該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亦曾限通知參加人表示意見或將進度告知,給與程序參與之機會,有上開機關函文可參(院卷第433至437頁),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為都市更新結果之實質利益歸屬人,並非無據。又其法律關係非僅涉國有財產法發生在機關間之資產撥用或接管等行政程序,國有財產亦屬民法上有財產價值之資產,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是相關資產之處分行為或與第三人所生財產關係,自同時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縱摻雜公法上利害關係,另足影響第三人私法上地位之情形,仍屬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不過兩者併存而已。是以,本件被告如受敗訴判決有致聲請人直接或間接受有影響而生財產上之不利益,倘被告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自有參加訴訟之法律上利益,其主張對本件訴訟結果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乙節,尚屬有據,則聲請人已具狀並聲請為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慧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