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群翔
林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麗貞、林麗雅、林盛文、林范秀雲、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翔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32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5萬3,482元(計算式:1,049萬282元+2,102萬9,635元+638萬5,184元+1,275萬1,705元+14萬7,441元+29萬4,327元+439萬4,718元+894萬2,460元+9萬7,428元+19萬8,578元+3,550萬7,607元+2,978萬4,487元+2,336萬4,042元+1,719萬2,487元+1,179萬155元+1,768萬2,946元=2億5萬3,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萬3,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