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地址即戶籍址且於同年4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