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鈺純

上訴人
被告
張竣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地址即戶籍址且於同年4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5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