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友永道宏
- 原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彭亦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友永道宏 代 理 人 彭亦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范煥堂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3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當付款人│ 發 票 日 │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台灣阿自倍│日商瑞穗銀│105年7月6日 │744,613元 │A0056867│ │ │爾股份有限│行台北分行│ │ │ │ │ │公司 友永│ │ │ │ │ │ │道宏 │ │ │ │ │ ├──┼─────┼─────┼──────┼─────┼────┤ │002 │台灣阿自倍│日商瑞穗銀│105年7月6日 │66,780元 │A0056868│ │ │爾股份有限│行台北分行│ │ │ │ │ │公司 友永│ │ │ │ │ │ │道宏 │ │ │ │ │ ├──┼─────┼─────┼──────┼─────┼────┤ │003 │台灣阿自倍│日商瑞穗銀│105年7月6日 │680,243元 │A0056869│ │ │爾股份有限│行台北分行│ │ │ │ │ │公司 友永│ │ │ │ │ │ │道宏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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