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陸許字第3號

判決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陸許字第3號

抗告人
王惠民

      王茂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萬益間聲請判決認可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茲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陸許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判決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