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鐘義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4號請求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8萬8,0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9,388元(參拾貳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