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號
- 原告
- 吳尚豐
- 被告
-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羽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8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