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號
- 原告
- 白晉豪
- 原告
- 張懿鈞
- 被告
- 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羽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46,36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