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鮮食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昌(LAI,SHIH-CHANG)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心瑜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金錢給付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