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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瑋桓

上訴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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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賴世昌(LAI,SHIH-CHANG)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心瑜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金錢給付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9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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