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沈正
- 送達代收人
- 蕭如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以109年補字第150號核定為3,6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