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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梅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天地昕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67,416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郵政回執並無顯示相對人簽收情形,相對人是否收取存證信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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