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全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茂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雄
- 相對人
- 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致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以109年度全字第4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向本院對聲請人及第三人柏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業經相對人提出起訴狀影本為證。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