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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鍾智文
相對人
陳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5878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即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8年5月2日 2,766,000元 108年7月25日 108年7月26日 CH0000000 002 108年5月2日 900,000元 108年7月25日 108年7月26日 CH0000000 003 108年7月24日 900,000元 108年10月25日 108年10月26日 CH0000000 004 108年10月24日 900,000元 109年1月25日 109年1月26日 CH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87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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