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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1號

聲請人
常國俊
相對人
敦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慶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9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08年7月30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聲請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69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860元、5,790元,合計9,650元。又聲請人原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溢繳部分業已退還,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3月29日院彥民通108上69字第1080006041號函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合計新臺幣9,6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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