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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愛真

上訴人
原告
王冠鈞
原告
吳靖渝
原告
鍾志杰
原告
姚燕伶
原告
莊伊琳
原告
張世錩
原告
黃俊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中⑴之部分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中⑵之部分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⑵ 王冠鈞 399,899元 6,450元 吳靖渝 341,509元 5,625元 鍾志杰 1,408,602元 22,438元 姚燕伶 277,588元 4,470元 莊伊琳 1,337,082元 21,399元 張世錩 511,745元 8,430元 黃俊澤 103,005元 1,66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