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冠鈞
- 原告
- 吳靖渝
- 原告
- 鍾志杰
- 原告
- 姚燕伶
- 原告
- 莊伊琳
- 原告
- 張世錩
- 原告
- 黃俊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中⑴之部分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中⑵之部分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⑵ 王冠鈞 399,899元 6,450元 吳靖渝 341,509元 5,625元 鍾志杰 1,408,602元 22,438元 姚燕伶 277,588元 4,470元 莊伊琳 1,337,082元 21,399元 張世錩 511,745元 8,430元 黃俊澤 103,005元 1,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