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仲啟祿
- 被上訴人
- 仲偉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管 昱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萬0,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968元,經本院於111年8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9月2日送達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