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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71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盧姿如

聲請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繼承人 林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7年度繼字第197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97年度繼字第1978 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林杰之債權人,為瞭解債務人之繼承情形,爰聲請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欠款資料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姿如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7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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