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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智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許閎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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