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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18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何佳蓉

聲請人
黃書瑋即財團法人黃啓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之董事
聲請人
相對人
財團法人黃啓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黃啓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黃啓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黃啓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重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以符法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業據提出教育部函、相對人財團法人黃啓瑞先生獎學金基金會第12屆第7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原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子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718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章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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